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6年10月26日